第108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-《律师本色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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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没有。”孙连鹏道。

    “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,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?”方轶继续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。”孙连鹏道。

    方轶停止了提问,看向法官:“我问完了。”

    “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法官道。

    “第一份证据,羚羊牌电动车照片,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,证明被告人就是骑着这辆车在村口被查的;

    第二份证据,被告人的供述,证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,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;

    第三份证据,现场酒精检测报告,及鉴定报告,证明被告人当时属于醉酒状态,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。”宋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。

    “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?”女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异议。”孙连鹏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意见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?”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证据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在证据上,而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。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,自然孙连鹏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,反之则构成犯罪。

    “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,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。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。

    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。”法官道。

    “我们认为,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,理由如下:

    第一,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,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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